面临
延迟交付房屋之情况,
购房者在采取维权行动之时,理应充分履行法定催告义务,即向开发商明确提出要求其尽快交付房屋并对超期部分进行相应
赔偿的诉求;如若经过催告之后,相关期限(例如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也无法提供充分合法的解释与理由,那么购房者此时便有权利依法解除双方所签订的
买卖合同,并进一步请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其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