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日期延误长达三个月实属合法行为。对于开发商未能按预定时期交房,
消费者首先应进行催告以敦促其尽快完成交付工作。然而若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履行交付义务,那么
购房者便有权提出
终止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协议或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例,若法律对此事项并无明确规定且消费者仍无其他约定时,给与消费者
解除合同权利的合理期限为催告后的三个月。而如果消费者并未进行催告,则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