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程序中,
当事人通过获得取保候审这个非
羁押性
强制措施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保障,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当事人能够因此而得到绝对性的安全保护。取保候审仅是一项刑事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让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继续参与
诉讼过程。在此期间,被告人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例如必须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
传唤,且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区等等。若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那么他将有可能面临被取消取保候审资格,并重新被羁押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