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现在让取保候审吗

段文超律师
2k浏览 帮助19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7-29
能否批准采取人身保护措施本身,取决于详细案情的多个层面,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行为者的罪恶程度、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以及其个人状况等。通常来说,若犯罪嫌疑人不被认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亦或是患有疾病、正处于孕期阶段又或者存在可能被施加相对轻微刑罚的可能性,则适宜考虑准予采取人身保护措施。然而,最终的决策权仍归属于司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现在让取保候审吗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1字,预估阅读时间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523人选择咨询律师
67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现在让取保候审吗
一键咨询
  • 161****00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1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7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0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5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6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3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2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5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7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3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3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5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8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5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3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7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4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0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6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2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2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0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7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4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7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1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6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1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2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2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6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8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7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7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0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2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5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6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7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3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8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6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8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7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7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7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2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2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0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南通134****579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52****266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52****615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现在让取保候审吗
能否批准采取人身保护措施本身,取决于详细案情的多个层面,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行为者的罪恶程度、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以及其个人状况等。通常来说,若犯罪嫌疑人不被认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亦或是患有疾病、正处于孕期阶段又或者存在可能被施加相对轻微刑罚的可能性,则适宜考虑准予采取人身保护措施。然而,最终的决策权仍归属于司法机构。
9浏览 2024-06-07
土地出让金审计是什么意思,土地出让金的审计内容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国家土地出让金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的含义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具体可以概况为以下几类: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以按规定计算应当补缴的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按规定计算应当补缴的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以缴纳的续期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以按规定计算应当补缴的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然而,土地出让金并不是简单的土地价款。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价款。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以及开发园区等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需要政府干预,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就是定价。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 二、审计土地出让金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卖地”获得的土地出让金是一些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主要收益,也是地方政府预算外的最大收入来源。如何合理使用和能否合法合规使用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从宏观调控上讲,土地出让金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二是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如何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三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同时,《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农和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城市建设等。由此可见土地交易市场良性运行的重要性,但是,各地房地产开发“圈地”盛行,土地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频频发生,土地出让金用于违规建设招待所等城市建设现象也越来越多,土地出让金的收支问题开始被公众关注,土地出让金审计迫在眉睫。 三、开展土地出让金审计的切入点我认为,开展土地出让金审计,重点是要从土地相关政策入手,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具体可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 (一)土地出让金收支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金收支要求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和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三)土地出让收支中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和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将应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土地违规协议出让或采取先征收、再以某种理由向用地单位返还出让金或给予其他资金补助等形式为用地单位减免或变相减免出让金,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交易的价格出让土地,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浪费,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滋生。 (四)征地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遵守相关审批制度划拨、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合规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核定。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的,应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划拨、出让和转让用地,相关政策也有所规定。划拨用地主要用于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用地,属于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是目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协议出让没有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正性,不利于公平竞争,容易滋生、等现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四、土地出让金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地方政府在土地领域的“自由空间”,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目前土地出让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规避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这种行为还规避了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法定义务。对企业和地方政府而言,“以租代征”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可以绕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限制,快速投入项目建设。对于农民而言,通过租地每年可以领到比自己从事农业生产收入更高的租金,从而使农民更倾向于租地。但是这种行为影响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严把土地闸门”的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也影响了农民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一些政府违规为拖欠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发放土地使用证为了吸引投资项目等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拖欠出让金的用地单位违规发放土地使用证,以及为缴纳部分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分割办理土地使用证,造成开发商只用少量资金就取得了大片土地的控制权,给开发商囤积土地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同时还增加了银行和政府的风险。 (三)用“以土地换项目”手段搞城市建设从表面上看,“以土地换项目”能够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但其弊端很大,一是“以土地换项目”往往规避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将经营性土地直接协议出让,或通过虚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不利于建立和规范正常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二是“以土地换项目”的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格往往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三是换给开发商的土地未缴纳出让金而直接换成了工程项目,造成了这部分应缴纳出让金的体外循环和固定资产投资脱离计划控制。 (四)部分土地出让金未做到应收尽收部分本应收归政府的出让金未能做到应收尽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减免和变相减免出让金,如有的地方政府将应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土地违规协议出让、为用地单位减免或变相减免出让金等;有的地方在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后,又以政府办公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减免出让金;有的地方采取先征收、然后再以某种理由向用地单位返还出让金或给予其他资金补助等形式变相减免出让金。二是欠征出让金,用地单位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长期拖欠应上缴政府的出让金。 (五)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拖欠、出借征地补偿费;二是欠收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重视程度的提高和被征地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大部分农民都能够拿到应得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村集体也能够拿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但对于部分地方自行安排的或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于这部分资金是集中起来后在以后的若干年逐步发放的,所以有的地方就放松了征收的力度或将已收取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影响了这部分资金的足额筹集和安全使用。 五、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完善措施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很多地方政府只考虑加快建设和发展速度,以多种土地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而这些优惠行为最终主要体现在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两方面。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情况。如何使我国的土地管理体系规范化、合法化,这就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在制度层面上建立一套“统一供应、信息公开、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制定出明确的土地出让操作规程,使土地市场交易环境透明化;财政部门把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加大财政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话语权。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土地管理体系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和相关法规的完善呈现出“体系健全、分工明确、多部门协调”的格局。促使地方政府在土地领域的“自由空间”越来越窄,以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399浏览
现在山东都让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在特定条件下,如可能判处轻罚、患有重病、孕期或哺乳期、已拘留但案件未结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并非地域性政策,而是需综合考量案件性质、个人状况及法律规定。在山东或他地,均需个案分析,无统一标准。满足条件者可申请,但最终批准权归办案机关。
29浏览 2024-07-10
现在国家还让办取保候审吗
当前法律保留取保候审,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可申请。条件包括: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危害社会;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哺乳期且取保无害;羁押期满未审结案件。
40浏览 2024-05-24
我们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现在申请破产,现在被许多有关系的公司追债正在法院审理,请问一审二审中债权转让,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内容,债权人(转让人,以下称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给第三人(即受让人,以下称新债权人)享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分析一下债权转让的主体,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    一、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时,必须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新债权人)履行。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拒绝第三人(新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的请求,新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债权。由此可见,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千万不能忽视。    二、通知义务的主体必须是原债权人。   债权转让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对该转让债权如何处分,转让给谁,只有原债权人才有处分权利。在债权转让时,有的原债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叫新债权人自己或者是另外的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新债权人就拿着借条、欠条告诉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叫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这是绝对不行的,这种通知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为,这种债权转让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债权人受让的是权利,如果新债权人通知有效的话,这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容易导致有人滥用“通知”权利作弊,从而有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新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要清楚,只有原债权人才是通知义务的唯一主体。原债权人是法人的,由法人单位通知;是公民个人的,由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债权人为通知义务主体。否则,不发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三、“通知”的时间。   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一般是有对价的,并且双方都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债权凭证。那么,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转让不生效的风险,也可以清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各种抗辩。如果在转让合同签订时原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拒绝向新的债权人还债,而导致进入诉讼程序时,原债权人在起诉前通知债务人还为时未晚。因为法律只规定了通知的义务,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债权人因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新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债务人提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抗辩,原债权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在开庭时当庭将债权转让通知函交给被告债务人。对于这种当庭通知的效力引发了众多争议,法庭最后还是确认了这种通知效力,但诉讼费用认为应由原告人承担。    四、通知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没有采取何种方式通知,那么,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会影响通知的效力。但是笔者认为,为了防范风险,最好以书面形式为佳。因为,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而需要诉讼的话,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容易被对方否定,法院也难以查清,给败诉带来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好的办法是让债务人作为见证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或者在债权凭证上签“已知道该债权转让给某某”的字样;或者由债权人另行制作债权转让通知函,由债务人签字确认,新债权人保存该通知函也可。如果债权人转让多笔债权,涉及多个债务人,难以一一通知的。可以在当地媒体上,由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共同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这种通知方式,笔者认为也应是有效的。   有的会采用这样一种通知方式,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函装在信封里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债务人,以债务人签收的邮件凭证作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笔者认为这种通知形式存在瑕疵,是不可取的。因为,信封里装的是什么东西并不明确,债务人可以以收到的邮件不是通知函而是其他内容的信件来进行抗辩。所以,该种通知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不宜采用。    五、企业合并、分立涉及到的债权,也应履行通知义务。   多个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还是一个企业分立成多个企业,都会有新法人的成立,或原企业法人的注销这一重要事实。那么原企业的债权随着企业的合并或分立,自然就转到了新企业的名下,这种情况很多企业往往忽视通知义务,认为只要与原企业划分好就行,这是错误的。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如果原企业没有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的债主就是原企业,而不是新设立的企业,新企业就无权主张分割到的债权。
2.2k浏览
取保候审现在能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不会危害社会安全;虽可能判重刑,但取保后无害于社会;因病、残或哺乳期妇女及其婴儿,取保不损害公共利益;审判中羁押期满未结案。满足任一条件并获警方批准,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29浏览 2024-06-20
取保候审可以取现金么现在
取保候审期间,法律未明文限制个人财产的正常使用,包括提取现金。但受取保候审人员需遵守法院或公安机关的规定,出行和消费可能受限。能否提取现金需根据案件情况和监管措施决定,建议咨询相关机关或律师,确保合规操作。
29浏览 2024-05-29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律图的律师专业性强,诚恳真挚,问题真正得到了解决。回复问题较快,是我网上咨询遇到的最好的平台和律师。
    135****5996
  • 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很慌乱,还好有你们给予帮助和指点!
    133****8828
  • 律师说的很清楚,我一下子就听的明白了,值得信赖!
    132****1386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