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是否需要对涉案人员进行再次取保候审,将依据案件调查工作的具体进度及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予以确定。若所涉及之案件尚未彻底终结,并且涉案人员继续具备被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那么司法机构有权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然而,这种情况下,涉案人员也有可能会面临其他强制性措施的变更,例如转为
监视居住或者直接实施
逮捕等。因此,判断是否应当继续执行取保候审,关键在于涉案人员是否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