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提请解除
羁押状态的申请文件,通常应当提交至依法行使
刑事拘留或
逮捕权力的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是人
民法院等相关司法部门。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由于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制度下,上述三大司法机关均拥有独立的裁量权,可以决定是否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
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因此,申请人或其
代理律师必须根据案件的
管辖权限,向对应的司法机关
递交书面申请,同时还应随附上详细的
取保候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