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断可能承担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们,如果我们相信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太可能导致社会安全威胁,那么就可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洗钱活动通常涉及巨大数额的资金流动以及极其繁琐的金融交易环节,因此它们往往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深远的影响。鉴于此,对于能否给予这类犯罪嫌疑人们取保候审,我们必须基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涉案资金规模、
证据固定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来作出决定。假如犯罪嫌疑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不会试图逃避开庭调查或者审判,也无任何可能妨碍
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理论上看起来的确有可能书面请求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