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判程序之后,倘若涉案人员或者被告人自愿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并且获准通过的话,他们必须要遵循相关的严格限制条件,例如不能随意离境、按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自己的行踪、禁止骚扰和威胁
证人等等。至于这些条款是由哪个机构来具体执行和审查呢?答案当然是法院或是检察院了,而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往往也是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来考虑的。从取保候审的那一刻起,虽然
当事人可以暂时摆脱牢狱之灾,但是这并不代表案件已经宣告结束,它仍然处于调查或审理阶段之中。若有任何行为违反了上述的
取保候审规定,那么当事人就有可能面临着取保候审资格被取消,甚至再次被关押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