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对涉嫌
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进行
审查起诉阶段时,需要根据其具体
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谨慎地作出是否适用
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众所周知,取保候审作为一项相较于
羁押更加宽松的
强制措施,是为了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同时尽可能减少无谓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在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必须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