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对于被采取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最长的监管期上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都有权利进行必要的侦查工作、
审查起诉或者
开庭审理,以确认嫌疑人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判决。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在
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继续进行相关调查工作的,则可依法申请延长
取保候审期限,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相关限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