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审批职权普遍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行使。在我国,这三大司法机构依据各自处理案件过程中的相应阶段以及其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共同决定是否应准许
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经上述机构批准后,相关案件的办理负责人将会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以上程序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