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的决定,其撤销并无法仅仅通过口头上达的方式予以进行。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必须要采取
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和执行。若在此过程中,侦查机构如认为某一申请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况时,应依法出具书面决定书,对该申请予以驳回。因此,任何口头形式的驳回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