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通常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之后,尽速作出,并且应当即时通知被告人知晓。虽然并未设定确切的期限作为标准,但是会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而不受任何侵害。在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有关方面将会立即告知被告人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