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37天
取保候审”通常是指
刑事诉讼中的
侦查阶段所能申请的最长
拘留期限。此期限从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
拘留之次日起计算,公安机关有义务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侦查工作,若因故需要延期,则必须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然而累计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因此,整个侦查期间内,实际能够申请的取保候审期不会超过37个自然日。不过请注意,此处提及的期限并非等同于实际执行的取保候审时长,因为取保候审的
有效期可能会延续至案件审理终结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