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层面上,被执行
拘留期未达到法定时限的被告方,依然有机会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申请都会得到批准。决定批准与否的关键在于具体案情以及被告方的行为表现。法院或者检察院将会全面评估被告方有无潜在的逃跑风险、损失和毁坏
证据的可能性及干扰
证人的可能性等方面的问题。若他们认为这些风险程度较低,并且
拘留期限尚未到期,那么在法律框架内是完全可以为被告方
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