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尽管采取
保释等候的措施并不需要警察亲自进行提示与指示,但是侦查机构多半会通知涉案的罪犯以及他们的家人或者委托人。然而在确立了保释等候的条件之后,侦查机构将会以正式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涉案人员及其
家属提供有关法律文书,同时也会要求涉案人员或者保
证人签署并确认这些文书。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采取保释等候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