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在大部分时间里,被捕者或者被告人是无法提出转移公安机关
管辖的请求的。取保候审属于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举动,其含义即是指,案件还处在深入核查或者审判环节之中,被捕者尚未完全摆脱司法程序的束缚。在此阶段,除非出现了特殊的原因,例如需要对强制性措施进行调整,或者需要
解除取保候审等,否则是不会涉及到转移管辖的问题的。而如果需要在其他地区进行审理的话,通常是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决定,而非由
当事人自行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