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父母申请而获得的
取保候审批准之后,被列为
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告人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动上的约束,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是,他们不能够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地方;
其次,他们必须随时准备接受司法部门的
传唤并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再者,他们也不可以有任何
销毁证据或者干扰
证人的行为发生。除此之外,他们还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司法机关进行定期的报告,同时也不能够从事任何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