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需要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过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向相关司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其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将对这些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再次,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同时还需要确定采取何种
保证方式(即缴纳
保证金或提供保
证人);
最后,被取保候审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例如定期前往指定地点报到,并且不得擅
自离开居住地等。此外,公检法机关也会对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进行严密的监督,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或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