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限应自执行机关实际启动执行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当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之际,该期限计算的起点应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在作出准许取保候审决策并实际付诸实施的那一天的翌日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