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阶段的收监决定往往是由最初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实际发展以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此期间是否遵守了相关规定而作出的。例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故意躲避侦查或者未能按时到案接受
传唤等,又或者出现了其他任何可能严重干扰或破坏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当行为,那么这些有权机构就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决定将其重新收押至监狱中进行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