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取保候审状态后,往往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案件
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亲属进行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做出裁定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时候,将详细地通报其中涉及到的义务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然而,具体的通知方式可能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