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亵渎英勇烈士尊严、荣誉罪”的概念,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侵犯英勇烈士名誉、荣誉罪”,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一种
罪名。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是否能够批准
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所犯下罪行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虑,并由
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决定。一般来说,只要不存在犯罪嫌疑人
逃逸或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的潜在风险,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那么就有可能提出相应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