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取保候审程序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向
家属通报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
取保候审措施之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地将相关情况通知到其家属。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家属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