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裁决往往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审判机关予以宣布。在接到
取保候审书面通知之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签名确认此决定,同时,保
证人亦须签署
担保文书,郑重承诺对嫌疑人进行监督,并确保其随时配合有关部门的
传唤与询问。此外,司法机构如法院或公安机关还可能要求犯罪嫌疑人和保证人在执行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