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和取保候审系两种截然不同的
刑事强制措施。前者是指检察院在严格审查
证据之后,对公安机关请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批,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有充分证据表明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避侦查、干扰公正审判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之时。而后者则是在犯罪嫌疑人无需被
羁押的前提下,通过提供
担保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出庭受审的一种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