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了
保释候审制度往往牵涉到以下几个严谨且必须遵守的程序:
首先,应当全面核实和明确保释候审解除的前提条件。倘若那些被指控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保释候审的整个期限内严格遵循规定,并且其相关案件已经得到了彻底的审理,或是不再有必要采用保释候审这种措施进行监管,那么这些人都有权提交书面申请来请求解除保释候审的法律限制;
其次,相关申请人可以通过原来作出决定的机构(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负责)或者由他们的
辩护律师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接下来,作出决定的机构在收到申请之后,将会依据法律
法规对申请是否符合解除保释候审的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最后,如果经过审查和评估,发现申请确实符合解除保释候审的条件,那么作出决定的机构就会依法制定出相应的解除保释候审的决定,同时也会通知负责执行该决定的机构(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去执行这个决定。此外,如果在保释候审期间缴纳过
保证金的话,那么负责执行的机构还应该将这笔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保
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