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普遍认为不适宜进行
取保候审,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所涉罪行较为恶劣且有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甚至更重
刑罚者;
其次,倘若该嫌疑人或被告有较大
逃逸风险,或极有可能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再者,若是存在可能销毁、篡改关键
证据,干扰目击
证人提供
证言或与
同案犯串通口供等行为倾向者;
最后,如有其他任何不利于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