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依法
逮捕之后,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权利,应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负责合法妥善地行使。此项权力主要是针对那些可能受到
有期徒刑以下的
刑罚制裁,同时又具备诸如身患重症、正值孕期或是正在哺乳子女等不宜长期
拘押现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和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