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我国
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所谓“取保候审”,即在司法程序中,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有权机关批准或决定,允许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向警方提出
担保人的申请,或者以交付一
定金额的
保证金作为
担保方式,以此来确保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会逃脱调查、
起诉及审判等各项法律责任与义务。在此期间,此类被取保候审人员的部分人身自由会因为上述法律约束而有所受限,然而,他们无需被
拘押在监狱或看守所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