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数额的
取保候审期限,总计不得超出十二个自然月。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不得间断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应在原定
期限届满之前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