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该案件的调查工作已然告一段落。实际上,取保候审乃指
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采取的一项重要的强制性处分手段,旨在容许尚未被定罪的嫌疑犯在被调查之过程中小憩片刻,脱离
羁押状态,但需随时听从来自
公诉方的召唤,以便配合后续的调查工作。此种情形往往出现在案件的
侦查阶段,此时,案件的调查工作尚在持续推进之中。至于法院或者检察院是否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