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手段,旨在赋予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无需拘禁的情形之下,静待法庭作出公正裁决的权益。然而,实施该项措施的前提必须严格符合以下三个关键要素:
首先,必须确保被告人能够按时出席庭审;
其次,不得有任何破坏证物或者试图逃避侦查与审判的行为发生;
最后,还需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
保证金。其中,担保人肩负着监督被取保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重大职责,以确保其行为始终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