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的决定,通常是由负责调查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进行制定的,并且需要将该决定通知给
涉嫌犯罪的人员或者其
家属。一旦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相关机构将会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详尽的告知,且需明确地阐述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以及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