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框架下,
取保候审措施具有可重复性。若已被采取此类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员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触犯相关规制,且案情仍需进一步的调查或审判时,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法院及检察机关有权再度施加该项措施。然而,此种情况并非意味着取保候审措施能够毫无节制地反复实施;而是须经由法院与检察院依据案件实际状况判定是否适宜再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