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具备特定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批准其进行
取保候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将负责收取并妥善保管
保证金,同时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