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之一项强制性手段,其本质上并未与
立案产生必然联系。所谓立案,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亦或是人
民法院对于群众所反映的案件信息,以及自我坦白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经过判断,认为存在
触犯法律法规行为且需追究其
刑事责任者,方能启动侦查或审判程序。然而,在立案之后,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较轻
刑罚且无需即时
羁押之人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一种保障其能够按时出庭受审的措施,这便是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