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刑事司法制度下,其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非必须要由被取保候审者亲自到场。然而,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仍然需亲身参与其中一些关键性的程序环节。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各项限定,同时还可以选择通过
担保人或是向有关部门缴纳
保证金的方式来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在
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机构有可能会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以确保其对相关文件内容的理解与认可,并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律师或其他授权
代理人代为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可能性,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办案机关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