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必然要求有人作
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由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己提出保
证人;二是交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这就意味着,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通过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确保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若选择以保证人为
担保方式,则该保证人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并且自愿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监督以及在必要时
承担连带责任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