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取保候审这一举措期间,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动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那种所谓的“追踪”。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特定的义务,例如必须留在其居住地范围内,并且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行踪等等。只要他们能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遭受过度的追踪监视的。然而,公安机关仍然保留了在必要时刻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控的权力,以便更好地保障案件的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对于那些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来说,关键就在于严格遵守相关的条件要求,尽量避免
触犯法律法规,从而避免引发警方的进一步干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