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决定书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并且发出。
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为申请获得
取保候审权利且相关申请已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许可之后,上述司法机构将会以
书面形式发布具有
法律效力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直接前往负责处理该起案件的相应执法机构进行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