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能否在
羁押场所——例如看守所——待满两个月后成功取得
保释等待审判,这主要取决于具体个案中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涉案被告人的罪行的严重程度,他们是否有潜在可能性试图逃避正在进行的调查工作或妨碍关键
证人出庭作证等等。然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如果能够证实被告人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风险或者危害,那么完全有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相关原则提交保释请求。但是,请务必注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释期限,而这一决定权通常会交由司法机构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