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拘留执行之后,并非是完全不能够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但仍然要满足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判定可能对其判处
管制、
拘役甚至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
社会危害性时,便可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