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裁定往往会由公安机构、检察机关或是审判机关进行。然而,关于需要经过多少位领导签署的相关细则,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尚未给出明确定义。通常情况下,审批过程将依照上述各权力机关内部设定的相关规程及规定来执行。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部门主管或是负责案件审查的人员的签字环节,然而,具体需要几人签名并无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