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所缴纳之
保证金,未必能够于审理终结之际即刻得到返还。依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明文规定,倘若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决定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承诺提供
担保人或者直接缴纳保证金以获取
保释资格,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主动提出保
证人之申请或自行缴纳保证金。待案件审理完毕之后,保证金的最终处置将取决于审判结果及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表现。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违反相关规定,且在
判决生效后无需继续
羁押,则保证金理应予以全额退还;然而,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任何
违法行为,则有可能面临保证金被依法没收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