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审判程序中,对于已经获得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并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讯。因此,在法院正式启动
庭审程序之际,这些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有义务依照
传唤要求准时出席庭审,否则将有可能面临撤销取保候审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