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决定事宜,一般会及时通知到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身及其委托的
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士。而在极少数特殊的情况中,受害者乃至他们的亲属有时也可获悉此讯息,然此并非法律规定所需之程序步骤。当公安机构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时,会依法制定并颁发《
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将其送达到上述各相关方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