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涉及到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工作时,待决期间他们与其所供职机构之间的关系将由相关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所签订的劳动契约进行规范。虽然现行法律
法规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做出确切的区分说明,然而一般而言,只要
刑事嫌疑的行为与其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那么该员工就有权利继续保留其原有职位。然而,若该
犯罪行为对其所在单位的正常运营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损害了单位的声誉,那么该单位则可能根据自身的内部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