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涉嫌
刑事罪名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
取保候审的决定,往往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作出的,并无确定的时限规定。通常来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為不再對社會構成危害,並且符合作出決策的法定條件,例如身體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正在哺育未滿一歲嬰兒的婦女等情況,便可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然而,值得特別指出的是,這並不等同於
被拘留一段時間後,必定能夠獲得取保候審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