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被视为宣告执行实体性监禁
刑罚的过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取保候审被定位为一项强而有力的司法手段,其目的在于在等待被告人接受最
终审理之前,让涉及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
犯罪嫌疑人暂时得以摆脱牢狱之灾,然而却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行为规范和限制条件。这一制度并非刑罚的一部分,因此不能将其纳入到服刑的范畴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